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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14-04-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8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特制订《远安县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认真排查全县中药生产经营使用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不断提升中药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查处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凡是进入我县市场的中药饮片,属于《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不属于《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和各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GSP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调配、使用等环节行为,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并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包括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等)、企业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做好中药饮片审方、配方、复核、留方等工作;中药饮片储存、保管、养护,装斗、复核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易虫蛀、霉变、走油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按规定分类储存保管重点养护,并建立品种档案。

  重点查处流通使用环节中下列违规行为:从非法渠道购买中药饮片;购进、销售和使用增重、染色、被污染、被提取过的假劣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擅自加工药材冒充中药饮片销售;出租出借证照,虚开票据;与“黑窝点”相互勾结制假售假等。

  (二)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配制中下列违规行为:购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不符合《中国药典》、《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以及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药用要求;未按法定标准及“补充检验方法”逐批实施全项检验;未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

  (三)严厉查处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中药材来源和产地、中药饮片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中国药典》(2010年版)、各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实现产品质量可溯源,防止生产企业直接购进饮片进行分包装或贴签生产等行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重点查处生产过程中下列违规行为:使用假劣中药材、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进行投料生产;生产过程中添加其他物质造成饮片污染;外购中药饮片(含半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出租出借证照,虚开票据,为不法分子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未按炮制规范炮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四)严厉查处中成药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新修订GMP规定,加强药品标准执行及投料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掺杂使假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点检查企业购进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质量、供应商审计、处方与工艺执行情况、《中国药典》(2010年版)执行情况以及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情况。

  重点查处生产过程中下列违规行为:使用增重染色、被污染或提取过的假劣中药材及饮片投料生产;使用中药提取物替代中药材投料生产;以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的企业从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购入提取物;供应商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备案;委托生产时未按规定备案等。

  (五)强化技术监管,促进企业检验能力提高。

  督促企业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配备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备,配齐配强检验检测人员,提高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

  三、工作步骤

  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整治规范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下旬-3月上旬)。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法规宣传。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上旬-4月下旬)。督促中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如实上报并立即予以整改;对故意隐瞒不报、刻意规避监管的情况,一经查实,将从严查处。各单位在4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我局药械监管股。

  (三)整治规范阶段(4月下旬-6月上旬)。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每家企业、每个品种逐一开展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日常监管依据。特别是要把基本药物品种、药材涨价幅度较大、资源稀缺、产品成本较高、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整治规范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要监督企业尽快落实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严处;涉及辖区外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协查。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上旬-7月上旬)。各单位要认真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和监管部门的检查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长宋世政,成员李坚斌、李应池、杨冯军、李海英。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指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措施。

  (二)各单位要要围绕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整改,提升中药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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