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安诚信信息网 > 食品药品制假售假处罚
消费者购买假劣药品先行退付制度
发布日期:2014-03-1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大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推进我县药品市场诚信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先行退付的含义

  先行退付是消费者个人在我县零售药店购买了假劣药品,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假劣药品,在立案查处之前,由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退付消费者购药款的一种便民措施。

  二、先行退付的假劣药品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予以先行退付:

  1、国家公布的假劣药品;

  2、已注销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3、假冒其他厂家的名称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4、伪造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5、无生产批号、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三、先行退付的条件

  消费者认为购买的药品有上述质量问题,举报投诉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提供药店开具所购药品的票据及其复印件,票据上应写明药品名称、数量、金额、生产批号,并盖有经营单位的售货章;

  2、提供无污损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3、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药店名称及详细地址;

  4、消费者在购买药品的一周内向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举报其他药品(含医疗器械等)制假售假、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消费者在一周以上举报投诉的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假劣药品,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及时立案查处,符合《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制度》的按规定办理。

  四、先行退付的有关规定

  1、经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假劣药品,自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领取先行退付的药款;

  2、领款者需持原始购药票据、身份证的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五、先行退付的办理单位及地址: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鸣凤镇凤德路2号     电话:3813102

分享至:
责任编辑: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远安县人民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4205250027
中国宜昌网站群运维服务中心 提供技术支持
鄂ICP备10208537号-2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地址: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5号 邮编:4442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717-3820161

鄂公网安备 420525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