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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制度
发布日期:2014-11-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字号:[小] [中] [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深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着眼服务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大局,服务“三个远安”建设大局,充分发挥质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抓好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整治、质量服务和质量建设工作,对重信誉、讲诚信的企业(个体户)给予激励,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商)品的企业(个体户)予以严厉打击,结合我县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县实行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范围
  在本县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
  二、判定
  (一)“红榜”产品:
  1、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
  2、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3、新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的主导产品;
  以上产品的生产企业3年内未因产品质量违法受过处罚。
  (二)“黑榜”产品:
  1、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2、经查实存在严重质量违法问题的产品;
  3、经查实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发布
  经确认列入“红黑榜”的企业及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名单定期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管理
  (一)负责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的工作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及时准确的收集、审核、确认每家列入“红黑榜”的企业产品质量信息,保证发布的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履行职责,加强对“榜”上有名的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分类监管和服务,宣扬优质,惩戒失信,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65),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依法对严重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加大曝光力度、监督力度和惩戒力度,切实取得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制度的实际效果。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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